一九四四年五月十日在费城举行的第 26 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
一
大会重申本组织所依据的基本原则,特别是:
(a) 劳动不是商品;
(b) 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是不断进步的必要条件;
(c) 任何地方的贫穷对一切地方的繁荣构成危害;
(d) 反对贫困的斗争需要各国在国内以坚持不懈的精力进行,还需要国际间作持续一致的努力,在此努力中,工人和雇主代表享有和政府代表同等的地位,和政府代表一起参加自由讨论和民主决议,以增进共同福利。
大会承认国际劳工组织在世界各国推进各种计划的庄严义务,以达到:
(a) 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标准;
(b) 使工人受雇于他们得以最充分地发挥技能与成就,并得以为共同福利作出最大贡献的职业;
(c) 作为达到上述目的手段,在一切有关者有充分保证的情况下,提供训练和包括易地就业和易地居住在内的迁移和调动劳动力的方便;
(d) 关于工资、收入、工时和其他工作条件的政策,其拟订应能保证将进步的成果公平地分配给一切人,将维持最低生活的工资给予一切就业的并需要此种保护的人;
(e) 切实承认集体谈判的权利,在不断提高生产率的情况下劳资双方的合作,以及工人和雇主在制订与实施社会经济措施方面的合作;
(f) 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以便使所有需要此种保护的人得到基本收入,并提供完备的医疗;
(g) 充分地保护各业工人的生命和健康;
(h) 提供儿童福利和生育保护;
(i) 提供充分的营养、住宅和文化娱乐设施;
(j) 保证教育和职业机会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