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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om 于 2023-7-10 11:07 发布于 [生活/情感/求助] 点击:1227 回复:19

浙江杭州,一男子每天工作很忙,经常点外卖用餐。可男子点的外卖却被人偷了8次。男子一气之下,点了三个变态辣的蛋挞。果不其然,这份外卖又被偷了。可事后邻居却找上门说,虽然外卖是邻居家孩子偷的,但孩子才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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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一男子每天工作很忙,经常点外卖用餐。可男子点的外卖却被人偷了8次。男子一气之下,点了三个变态辣的蛋挞。果不其然,这份外卖又被偷了。可事后邻居却找上门说,虽然外卖是邻居家孩子偷的,但孩子才8岁,什么都不懂,不能怪他,所以男子要赔偿孩子因被辣伤到医院就诊的2千元医药费。被拒绝后,孩子家长将男子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裁判文书网) 单身的周先生家住某小区,平时工作比较忙,独居的他平时很少做饭吃,一般都是点外卖解决饭餐。周先生所住小区物业为了方便管理和安全方面考虑,要求业主叫的外卖统一放在小区门外的外卖架上,业主再自行到小区门口来取。 每次周先生下班回家前都会提前点好外卖,待回到小区门口时,刚好就可以提着自己点的外卖回家吃。 一开始时一切都很正常,可不久后周先生好多次点的外卖都不翼而飞了,事后找外卖小哥理论时,对方每次都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送到了小区门口。 一开始时周先生不想计较,于是每次外卖被偷,就当自己倒霉又重新点了一份。直到周先生点了15次外卖就被偷了8次时,就再也坐不住了。 为了找出偷外卖之人,周先生心生一计,在点外卖时点了三个蛋挞,还备注要求加变态辣,最好能辣死我那种,但没有说明为什么要点这么奇怪的蛋挞。 周先生点完带有变态辣的蛋挞后,果然又再次被偷了。但烦恼也接踵而来,就在当天晚上,一女邻居直接砸周先生家的房门,并叫骂周先生为什么要“害”他们家8岁的孩子,这时周先生才反应过来。 原来邻居家8岁的孩子每天放学的时间比周先生早,所以其每次放学回家到小区门口时就会将周先生点的外卖“顺”走回家吃。按理说,家长没点外卖,但孩子经常会提着外卖回家吃,家长会追问哪里来的。 可这家人却无动于衷、放任不管,直到这次孩子吃到变态辣的蛋挞、嘴巴被辣成香肠嘴,到医院花了2000多元治疗费后,家长们才重视起来。可他们重视的不是孩子为什么要长期偷别人的外卖,而是周先生为什么要点这样的外卖,并造成孩子受伤的后果。 孩子的母亲砸门后,孩子的爷爷又说孩子年龄小,不懂事,并指责周先生这样做,不地道。随后孩子的父亲赵先生通过小区业主群主动添加赵先生的微信,并以存在过错行为要求周先生承担孩子的医药费2000多元,且以后还有其他支出也要承担。 周先生随即与其赵先生理论说,自己根本没错,如果孩子不偷别人家的东西吃,一点事都没有。可赵先生却不管那么多,多次讨要未果后,赵先生以是孩子监护人的身份将周先生告上法庭。 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那么赵先生的诉求,最终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拿走别人的外卖从法律上讲是盗窃行为,一次盗窃价值不大的外卖,法律将评价为违法行为。但多次盗窃那就另当别论,将评价为盗窃罪。 刑法第17条明确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实施犯罪行为才刑事责任;12周岁以下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赵先生的孩子8次偷外卖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但孩子只有8岁,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64条规定,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构成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换而言之,如果偷外卖的是成年人,那周先生就不用理论了,可以直接报警抓人并可对其刑事处罚icon。 其次,从法律上讲,任何侵害他人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属于不法侵害。 对于不法侵害行为,刑法第20条是这样规定的,即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实施没有超过明显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周先生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制止自己的合法财产(外卖)不受不法侵害,客观上其加的变态辣是可食用的辣椒,且其行为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故其行为没有超过明显必要限度。 因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先生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从法律上讲,并没有存在过错。 最后,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他人侵害,捍卫法不向不法让步的正义精神,民法icon方面对于正当防卫行为,也作出了相应的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是正当防卫,且没有超出明显必要的限度,民法也会表示支持,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先生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赵先生的诉求,并判定其一方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换而言之,赵先生因自身没有管教孩子,并放任孩子8次盗窃他人财物后还想索赔的做法,不仅没能得逞,还搭上了一笔案件受理费。 尽管孩子无需承担责任,但是家长必须履行监护人的义务,你说你家孩子小,可以理解,但是你要替他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恶人先告状 对于这件事您有什么看法呢?您觉得周先生应该赔偿吗?收起

浙江杭州,一男子每天工作很忙,经常点外卖用餐。可男子点的外卖却被人偷了8次。男子一气之下,点了三个变态辣的蛋挞。果不其然,这份外卖又被偷了。可事后邻居却找上门说,虽然外卖是邻居家孩子偷的,但孩子才8岁,什么都不懂,不能怪他,所以男子要赔偿孩子因被辣伤到医院就诊的2千元医药费。被拒绝后,孩子家长将男子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裁判文书网)

单身的周先生家住某小区,平时工作比较忙,独居的他平时很少做饭吃,一般都是点外卖解决饭餐。周先生所住小区物业为了方便管理和安全方面考虑,要求业主叫的外卖统一放在小区门外的外卖架上,业主再自行到小区门口来取。

每次周先生下班回家前都会提前点好外卖,待回到小区门口时,刚好就可以提着自己点的外卖回家吃。

一开始时一切都很正常,可不久后周先生好多次点的外卖都不翼而飞了,事后找外卖小哥理论时,对方每次都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送到了小区门口。

一开始时周先生不想计较,于是每次外卖被偷,就当自己倒霉又重新点了一份。直到周先生点了15次外卖就被偷了8次时,就再也坐不住了。

为了找出偷外卖之人,周先生心生一计,在点外卖时点了三个蛋挞,还备注要求加变态辣,最好能辣死我那种,但没有说明为什么要点这么奇怪的蛋挞。

周先生点完带有变态辣的蛋挞后,果然又再次被偷了。但烦恼也接踵而来,就在当天晚上,一女邻居直接砸周先生家的房门,并叫骂周先生为什么要“害”他们家8岁的孩子,这时周先生才反应过来。

原来邻居家8岁的孩子每天放学的时间比周先生早,所以其每次放学回家到小区门口时就会将周先生点的外卖“顺”走回家吃。按理说,家长没点外卖,但孩子经常会提着外卖回家吃,家长会追问哪里来的。

可这家人却无动于衷、放任不管,直到这次孩子吃到变态辣的蛋挞、嘴巴被辣成香肠嘴,到医院花了2000多元治疗费后,家长们才重视起来。可他们重视的不是孩子为什么要长期偷别人的外卖,而是周先生为什么要点这样的外卖,并造成孩子受伤的后果。

孩子的母亲砸门后,孩子的爷爷又说孩子年龄小,不懂事,并指责周先生这样做,不地道。随后孩子的父亲赵先生通过小区业主群主动添加赵先生的微信,并以存在过错行为要求周先生承担孩子的医药费2000多元,且以后还有其他支出也要承担。

周先生随即与其赵先生理论说,自己根本没错,如果孩子不偷别人家的东西吃,一点事都没有。可赵先生却不管那么多,多次讨要未果后,赵先生以是孩子监护人的身份将周先生告上法庭。

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那么赵先生的诉求,最终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拿走别人的外卖从法律上讲是盗窃行为,一次盗窃价值不大的外卖,法律将评价为违法行为。但多次盗窃那就另当别论,将评价为盗窃罪。

刑法第17条明确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实施犯罪行为才刑事责任;12周岁以下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赵先生的孩子8次偷外卖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但孩子只有8岁,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64条规定,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构成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换而言之,如果偷外卖的是成年人,那周先生就不用理论了,可以直接报警抓人并可对其刑事处罚icon。

其次,从法律上讲,任何侵害他人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属于不法侵害。

对于不法侵害行为,刑法第20条是这样规定的,即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实施没有超过明显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周先生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制止自己的合法财产(外卖)不受不法侵害,客观上其加的变态辣是可食用的辣椒,且其行为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故其行为没有超过明显必要限度。

因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先生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从法律上讲,并没有存在过错。

最后,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他人侵害,捍卫法不向不法让步的正义精神,民法icon方面对于正当防卫行为,也作出了相应的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是正当防卫,且没有超出明显必要的限度,民法也会表示支持,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先生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赵先生的诉求,并判定其一方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换而言之,赵先生因自身没有管教孩子,并放任孩子8次盗窃他人财物后还想索赔的做法,不仅没能得逞,还搭上了一笔案件受理费。

尽管孩子无需承担责任,但是家长必须履行监护人的义务,你说你家孩子小,可以理解,但是你要替他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恶人先告状

对于这件事您有什么看法呢?您觉得周先生应该赔偿吗?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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